根据《广东省关于设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实施办法》规定,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接受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投诉,直接组织或会同有关单位协调组织调查民营企业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企业。
(二)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受理投诉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参与市统一组织的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民主评议活动,结合民营企业的投诉情况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分析民营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对重大紧急的投诉问题,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五)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和协助。
(六)指导各级受理民营企业投诉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定期召开民营企业投诉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工作经验,研究有关问题。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